• 偷拍的照片、视频在法律上能当作证据吗?
其实,偷录偷拍,与“钓鱼执法”、“陷阱取证”、“窃听窃照”,并不等同。偷录偷拍获取的证据材料,其证明效力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 号),对“偷录偷拍”问题未作直接规定,而是在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笔者关注社会时政的同时也对现货贵金属沥青原油天然气投资有指导可以添加文章最顶端的数字微信 非诚勿扰 第八十二条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 号)第五十七条则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其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九条规定:“本院以前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显然,法释〔2001〕33 号、法释〔2002〕21 号司法解释并未绝对禁止将偷录偷拍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而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排除偷录偷拍所获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的标准。法复〔1995〕2 号批复,与法释〔2001〕33 号、法释〔2002〕21 号司法解释存在冲突,虽未被明文废止,也不应再适用。因此, 只要偷录、偷拍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获的证据材料就具备相应的证明效力。

按是否非法使用专用间谍器材、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归属诱惑取证,偷录偷拍证据分为以下情形:

(一)非法使用专用间谍器材获取的偷录偷拍证据。《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也明确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因此,非法使用暗藏式窃听器等专用间谍器材偷录偷拍的证据, 无论是否属于诱惑取证,都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非法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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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侵犯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方式获取的偷录偷拍证据。如,在他人住房、宿舍等私密场所,私自放置普通的录音拍照设备进行偷录偷拍,所获证据 属非法无效证据。

(三)犯意诱发型诱惑取证中的偷录偷拍证据。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前有无违法犯罪意图,诱惑取证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取证”和“机会提供型诱惑取证”两种。犯意诱发型诱惑取证,也称“陷阱取证”,是采取诱发他人违法犯罪意图的手段来获取证据,如“钓鱼执法”。诱发犯意的陷阱取证方式,已经突破了法律底线,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所偷录偷拍的证据材料,属“以利诱手段”获取的非法无效证据。如:执法机关或其他单位、个人,为了获得某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的证据,自行或者派人诱惑该单位或个人,诱使其产生违法经营的意图并进行违法交易,再偷录、偷拍违法经营的交易过程,就属“陷阱取证”,所偷录偷拍证据都 属非法无效证据。

(四)机会提供型诱惑取证中的偷录偷拍证据。机会提供型诱惑取证,是向已有违法犯罪意图或行为的人,提供有利于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机会或客观条件,而使其违法犯罪行为暴露并固定证据。机会提供型诱惑取证,不存在诱发他人产生犯意的问题, 只要未非法使用专用间谍器材,也未侵犯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所偷录偷拍的证据材料可作定案依据。

如,执法机关或其他单位、个人,明知或者怀疑某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为了获取该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证据,自行或派人以不知情的普通客户的身份,与该经营者交易,并偷录、偷拍交易过程,就属机会提供型诱惑取证。

又如,不法经营者向客户明示其违法经营意图,执法机关或其他单位、个人,为了获取该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证据,自行或派人以客户身份与该经营者交易,并偷录、偷拍交易过程,也属机会提供型诱惑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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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属诱惑取证,未使用专用间谍器材,也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偷录偷拍证据。如:

1.消费者、用户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时,不知出售方、服务方是否诚信合法经营,为保护自己,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借助普通的录音拍照器材,偷录偷拍双方交易过程,既不属“陷阱取证”,也不属机会提供型诱惑取证,所获证据 有相应证明效力。

2.记者或其他民众在公众场合,借助普通的录音拍照器材,有意或无意地偷录偷拍到他人之间的交易过程,也不属诱惑取证,所获证据有相应证明效力。

3.执法机关或其他单位、个人,怀疑某经营者违法经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在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借助普通的录音拍照器材,偷录、偷拍该经营者交易行为,不属诱惑取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获证据有相应证明效力。

来源:今日头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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