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至于“十恶”的具体内容,《佛说未曾有经》中说:“起罪之由,为身、口、意。身业不善:杀、盗、邪淫;口业不善:妄言、两舌、恶口、绮语;意业不善:嫉妒、嗔恚、憍慢邪见。是为十恶,受恶罪报。今当一心忏悔。”行“十恶”而程度严重的,据说要受大苦报。与“十恶”之说相对应,佛教中亦有“十善”之说。十恶十善之说见于佛教大、小乘中的诸多经典,如东晋僧伽提婆译的《增一阿含经》卷四四中就有“由此十恶之报,致此殃。是故比丘,当离十恶”这样的经文。另外,“十恶十善”之说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如南朝梁武帝《断酒肉文》中即曰:“行十恶者,受于恶报;行十善者,受于善报。”
而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北齐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而到了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盛,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如《隋书·刑法志》第二十五卷中即载:“开皇元年……更定新律(指《开皇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至于“十恶”之罪的具体内容,《唐律疏议》中有详细的规定:
一、谋反。指的是以各种手段企图推翻封建政权的,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
三、谋叛。指叛国罪。这与谋反有明显的不同,谋叛是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
四、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
五、不道。杀不应该处死因的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
六、大不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八、不睦。殴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以及小功尊属。
九、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
十、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
“十恶不赦”自从《齐律》出现这些条款后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