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丽刚出生不久就被送养,多年来与亲生父母没有联系。丽丽的养父母视丽丽为己出,好生培养,使得丽丽考上不错的大学,并有了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丽丽对自己的养父母非常孝顺,经常给养父母买衣服,并带他们出去旅游。这事很快传到丽丽的亲生父母那里,丽丽的亲生父母和哥哥悄悄找到丽丽,诉说当初是因为家里困难,不得不送养,并要求与丽丽相认,丽丽不同意。不久,丽丽的亲生父母起诉丽丽到法院,要求撤销收养协议,并要求丽丽支付赡养费。那么,丽丽应该支付抚养费吗?
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取消。子女在被他人收养后,生父母便没有了抚养义务,子女的抚养义务由养父母来完成。因此,养子女也就不再对自己的亲生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丽丽刚出生就被送养,多年来,亲生父母不管不问,得知丽丽挣钱了,才想起女儿,要求认女并要求支付赡养费,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于法更缺乏根据。所以,法院不可能支持丽丽亲生父母的诉求。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