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一男子获刑12年
海南日报那大2月26日电(记者易宗平 通讯员罗凤灵王天琳)35岁的张某社原在东方市经营租车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他通过伪造相关证书、虚构合作投资生意手段,骗取他人款项共计706.68万元。记者今天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涉诈骗罪,张某社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据了解,从2013年至2015年间,张某社在东方市经营租车公司过程中欠下大量债务且无偿还能力。2015年,张某社开始另谋“生路”,从海口某租车公司租了4辆豪车,通过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陆续将这些豪车质押给朱某华,4次以质押为名、3次以合作收购二手车为名,骗取朱某华381.4万元。同年,张某社又用相同手段和理由,先后骗取朱某明100.52万元、任某强48.76万元、许某战35万元、张某141万元。2015年10月底,张某社潜逃至广东省躲避,同年12月7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案发后,张某社用于质押骗取款项的车辆已全部追回,发还给了海口某租车公司。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伪造相关证书、虚构合作投资生意等方式,骗取他人706.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张某社表示服判,不上诉。